(2015)蒙民一初字第0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素珍与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珍,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武丹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240号原告:刘素珍,女,197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蒙城县商城东路6号,机构代码56341730-1。法定代表人:武丹,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丹,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于2015年7年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素珍与被告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武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0元,经审批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