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孔凡珍与王爱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珍,王爱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190号原告孔凡珍。被告王爱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珍与被告王爱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凡珍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1.84元,由原告孔凡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