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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牡执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郭玉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丹,孙培富,李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牡执字第122-4号申请执行人郭玉丹。被执行人孙培富。被执行人李秀英。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1)牡民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玉丹于2014年8月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1190元。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1)牡民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夏飞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胥少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