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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闫明朝与杨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090号原告闫明朝,男。被告杨旭,男。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明朝与被告杨旭、天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明朝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明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明朝撤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闫明朝负担。审判员许万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王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