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破(预)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州霸主服饰有限公司与温州瓯盟物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霸主服饰有限公司,温州瓯盟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破(预)字第12号申请人:温州霸主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大铭。委托代理人:刘富春,浙江金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州瓯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春龙。2015年5月13日,申请人温州霸主服饰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温州瓯盟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温州瓯盟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被申请人温州瓯盟物流有限公司。2015年7月1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要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霸主服饰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温州霸主服饰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夏旭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绵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