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牟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吴运梅申请执行郑孝婚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运梅,郑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牟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吴运梅,女,194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郑孝,男,193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执行吴运梅申请执行郑孝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孝于立案强制执行后十日死亡。经本院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又无义务承担人,申请执行人吴运梅于2013年元月28日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牟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