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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咸宁经济开发区博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羊楼洞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军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219-2号原告咸宁经济开发区博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宁大道39号,以下简称开发区博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智,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羊楼洞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河北大道207号(天骄华庭A座三楼),以下简称羊楼洞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职务:董事长。被告刘建军,系被告羊楼洞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湛军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发区博仁公司诉被告羊楼洞公司、刘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发区博仁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羊楼洞公司、刘建军价值80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开发区博仁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羊楼洞公司、刘建军80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发区博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羊楼洞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军8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李福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高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