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东生合同诈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生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东生,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蔚县,汉族,大学文化,蔚县达恒基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捕前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2013年12月12日因涉嫌贷款诈骗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阳原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爱忠,阳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刑诉(201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东生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班占军、张四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东生及辩护人刘爱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东生于2013年3月15日至6月13日,捏造购买煤炭资金短缺的理由,与阳原县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共签订六份贷款合同,以其妻子吕某某名下的江苏省苏州昆山市周市镇江南明珠苑40号楼1202室,昆山市周市镇新镇望族商城11号两处房产及其夫妻名下在苏州市工业园区津梁街8号朗科街区11幢803室房产作为抵押,并隐瞒该三处房产早已抵押给中国光大银行昆山市支行及招商银行苏州分行进行抵押贷款的事实,虚构赵某某为担保人,以仿造的蔚县恒达基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热电集团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作补充担保,先后四次从安信公司共贷款人民币1800万元用于其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至今无力偿还。期间,赵东生归还安信公司利息323.92万元。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赵东生被抓获归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贷款合同、银行单据、交易明细等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赵东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东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赵东生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无前科系初犯,请求对赵东生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东生于2013年3月15日至6月13日,编造购买煤炭资金短缺的理由,与阳原县安信公司共签订六份贷款合同,贷款金额1800万元;以其妻子吕某某名下的江苏省苏州昆山市周市镇江南明珠苑40号楼1202室,昆山市周市镇新镇望族商城11号两处房产及其夫妻名下在苏州市工业园区津梁街8号朗科街区11幢803室房产作为抵押,但隐瞒该三处房产早已抵押给中国光大银行昆山市支行及招商银行苏州分行进行抵押贷款的事实,虚构赵某某为担保人,并以虚假的50万吨煤炭购销合同货款为补充担保,先后从安信公司骗取人民币1601.1万元,其用于购买蔚县蔚州镇前进东路金海居小区街面楼房一套、偿还债务、个人消费。期间,赵东生归还安信公司利息323.92万元。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赵东生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11月4日8时许,刘某某报警称,赵东生在2013年3月15日至4月24日期间,以虚假购销合同货款为担保先后四次向阳原县安信公司贷款共计1500万元后逃匿。2、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2月11日,阳原县公安局侦查员在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一小区内将赵东生抓获。3、被告人赵东生供述证实,其做生意和别人借了高利贷,2013年初其已还不上这些高利贷的本金和利息,就编造了购煤或煤炭运销的理由向安信公司贷款,2013年3月15日至6月13日共向安信公司贷款1800万元,安信公司实际转给其1600多万元,其余200多万抵顶了其和刘某某的个人欠款。所贷之款主要用于归还其以前的借款、购买蔚县蔚州镇前进东路金海居小区街面楼房一套(大约300万元)、个人消费,其还去澳门赌博输了77万元左右。担保人赵某某的签字都是其签的,赵某某本人不知道,其没有和赵说。用于作补充担保的50万吨煤炭购销合同货款,是不存在的,该合同是其仿造蔚县恒达基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热电集团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其隐瞒了用于抵押的三处房产早已抵押给银行的事实。蔚县恒达基商贸有限公司由其个人经营并负责盈亏。4、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其系安信公司法人代表,赵东生系蔚县恒达基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东生在2013年3月15日至6月13日向其公司贷款1800万元,他说都用于煤炭运输,共给赵东生转账(打款)十六笔共计1601.1万元,另198.9万元抵顶了赵东生以前欠其及朋友的借款和利息,分别在第一、二、六笔贷款打款时扣除了。1800万元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是赵东生。贷款时,用赵东生的三处房产作了抵押,赵某某是担保人,另还有赵东生的蔚县恒达基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热电集团签订的50万吨煤炭买卖合同货款作为补充担保;其于2013年11月1日去青岛热电集团询问情况,热电集团告知赵东生提供的50万吨煤炭买卖合同是假的,其即向公安机关报案。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系安信公司的现金会计。2013年3月15日至6月13日赵东生从安信公司贷款1800万元,是其通过银行转账给他的,还有利息也是其接收。给赵东生转账(打款)十六笔共计1601.1万元,另198.9万元抵顶了赵东生以前欠刘某某的借款及利息,分别在第一、二、六笔贷款打款时扣除了。1800万元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是赵东生,吕某某是后来补签的,原来借款人就赵东生一人,但因抵押合同的房证里有吕某某名字,所以要求吕某某补充签字。其公司要求担保人赵某某本人签字,可赵东生说已征求了赵某某的意见,由赵东生代签。赵东生提供的他与青岛热电热集团签订的50万吨煤款价值几个亿,其公司认为不会被骗。赵东生借款后给其公司利息323.92万元,还欠27万元。6、证人冯某某(安信公司借款经理)证言亦证实了赵东生从安信公司有贷款六笔共计1800万元并逃匿的事实。证人王某某证言亦证实上述事实。7、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赵东生是其前夫,其不知道赵东生和青岛热电集团签过合同,也没见过合同原件,听赵东生说他与青岛热电集团签订过50万吨煤炭买卖合同。赵东生在澳门赌博其知道。赵东生的六笔贷款其都补签了字,但签字时钱早已贷给赵东生。8、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其负责青岛热电集团的煤炭计划以及2013年7、8月份之前青岛热电集团公司合同的会签。2012年8月和10月其公司与蔚县达恒基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过两份煤炭买卖合同,数量分别是0.5万吨、1.5万吨。2013年其公司未和蔚县达恒基商贸有限公司或赵东生个人签订50万吨煤炭买卖合同。9、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其在青岛泰能燃气集团实业公司工作,赵东生是蔚县达恒基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赵和其所在的公司在2008年就有经济来往,直到2012年下半年赵给其公司上了两船煤就没有合作了。2013年1、2月份,其所在的公司向赵东生结清了煤款,之后就再也没有经济来往。10、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其没有为赵东生向安信公司贷款当过保证人,合同上的签字不是其签的,更未授权别人用其名字去担保。11、青岛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证明证实,2013年1月1日至11月未与蔚县达恒基商贸公司签订过煤炭买卖合同。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证实了安信公司、达恒基公司的法人资质,并证实刘某某系安信公司法人代表,赵东生系达恒基公司法人代表。13、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证实赵东生于2013年3月15日至6月13日向安信公司贷款1800万元。14、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信用社打款单据16张证实赵东生收到安信公司转账(打款)十六笔共计1601.1万元。15、赵东生在中国银行(账号6216665000001087719)、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91740009593219)、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22080412000032205)、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27000171150055244)、农村信用社交易明细(2013年)也印证赵东生收到安信公司转账(打款)十六笔共计1601.1万元的事实;另证实了1601.1万元的资金去向,其中包括298万元用于购买蔚县蔚州镇前进东路金海居小区街面楼房一套。16、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分别证实赵东生向安信公司贷款时用三处房产抵押。17、蔚县达恒基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热电集团有限公司50万吨煤炭买卖合同复印件证实了赵东生向安信公司贷款时提供虚假合同的事实。18、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具的出入境记录证实赵东生2013年5、6、7月赴澳门。19、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证实,苏州工业园区津梁街8号朗科街区11栋803室137.68平方米,产权人赵东生吕某某,2009年3月27日在招商银行抵押103万元;昆山市周市镇新镇望族商城11号,94.15平方米,产权人吕某某,2009年10月在光大银行抵押48万元;昆山市周市镇江南明珠苑40号,84.88平方米,产权人吕某某,2009年10月在光大银行抵押60万元。20、户籍证明证实了的赵东生年龄等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吻合,足以证实被告人赵东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安信公司巨额财产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东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1277.1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所提赵东生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及无前科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赵东生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为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如下:一、被告人赵东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27年12月11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赵东生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赵 洁审判员 徐卫平审判员 刘学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游丽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