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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山东省武城县长安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安元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武城县长安工贸有限公司,西安元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武城县长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书芳,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元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8号西BD新天地第2幢1单元9层10922号房。法定代表人曾鹏芝,总经理。山东省武城县长安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安元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4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武城县长安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武城县长安工贸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欠款79050.56元及违约金等。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西安元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武城县长安工贸有限公司支付7万元,对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武城县长安工贸有限公司表示放弃,双方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5)第4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卫民代理审判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