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XX与巩存栋、颜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巩存栋,颜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XX,居民。被执行人巩存栋,居民。被执行人颜彦,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巩存栋在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山亭支行银行账号21×××91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衍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