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荣刚与黄梅、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刚,黄梅,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099号原告杨荣刚,自由职业者。被告黄梅。被告XX。原告杨荣刚与被告黄梅、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唐勇刚担任法官助理,于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荣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梅、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黄梅与XX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31日,两被告通过融资人员以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63776元,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期自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12月30日,每月30日前偿还本息5953元,逾期归还应向原告支付罚息(每逾期一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的0.1%收取,每日单独计算)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当月应还本息的1%计算,每日单独计算)。协议签订后,两被告于2014年1月-4月按约定每月归还本息5953元,后一直未按约定归还原告本息。现请求判令被告黄梅、XX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7617元以及以此为基数自2014年6月8日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下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1、2013年12月31日借款协议及收据各一份,拟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63776元,借期为一年,折算月息为1%的事实。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均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两被告通过融资人员以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63776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期自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12月30日,每月30日前偿还本息5953元,逾期归还应向原告支付罚息(每逾期一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的0.1%收取,每日单独计算)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当月应还本息的1%计算,每日单独计算)。上述借款协议签订后,两被告于2014年1月-4月按约定每月归还本息5953元,后一直未按约定归还原告本息。现原告索要无着,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黄梅与XX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本院认为:两被告向原告借款63776元,有借款协议、收条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借期内利息为7653元,现原告自认两被告黄梅已归还本息23812元,故对原告主张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47617元,本院予以支持。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黄梅、XX连带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两被告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应当承担逾期归还的违约金,因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的逾期归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超出了国家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以未归还的47617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6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梅、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荣刚借款47617元。二、被告黄梅、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荣刚违约金4851元(2015年7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同期银行基准借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590元,由被告黄梅、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茜人民陪审员  刘镝宇人民陪审员  孙雅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唐勇刚书 记 员  范裕颖附:法律条文、上诉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