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民初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包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包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2296号原告张某,男,汉族,现住科左后旗。被告曹某,男,汉族,现住科左后旗。被告包某,女,蒙古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包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案的原告提供被告地址不符,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闫福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包之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