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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民初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包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包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2296号原告张某,男,汉族,现住科左后旗。被告曹某,男,汉族,现住科左后旗。被告包某,女,蒙古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包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案的原告提供被告地址不符,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闫福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包之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