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与武汉祥福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41-2号原告: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5647号。法定代表人:陈德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祥福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2号光谷国际商会大厦1幢-2406号。法定代表人:刘德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帆,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卫华,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祥福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66元,减半收取4583元,财产保全费3203元,两项合计7786元,由原告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周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李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