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渡法民初字第0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兴亮与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水金属配件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亮,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水金属配件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189号原告黄兴亮,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水金属配件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公民村六社。法定代表人裴建军。本院在审理黄兴亮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水金属配件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兴亮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戴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