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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其华与付丙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华,付丙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商初字第382号原告:刘其华。被告:付丙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其华诉被告付丙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庭外自愿达成了庭外和解,被告已自动履行付款,原告刘其华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其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刘其华负担。审判员  韦雪冰二○一五年七月十月日书记员  苏 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