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其华与付丙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华,付丙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商初字第382号原告:刘其华。被告:付丙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其华诉被告付丙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庭外自愿达成了庭外和解,被告已自动履行付款,原告刘其华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其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刘其华负担。审判员 韦雪冰二○一五年七月十月日书记员 苏 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