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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商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山东润禾管业有限公司、王夕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山东润禾管业有限公司,王夕奎,诸城市五环机械有限公司,王家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6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被告山东润禾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南外环路东首路南。被告王夕奎。被告诸城市五环机械有限公司,住诸城市南外环路东首。被告王家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告山东润禾管业有限公司、王夕奎、诸城市五环机械有限公司、王家增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