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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攸法执备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攸县东岳山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攸县东岳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法执备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丫江桥镇。被执行人攸县东岳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黄丰桥镇。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攸县东岳山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陈某某撤回申请,终结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攸劳仲案字[2013]12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谭 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