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仁富与胡万平、青国锁、芜湖市万平免烧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仁富,胡万平,青国锁,芜湖市万平免烧砖瓦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894号申请执行人孙仁富,男,汉族,1979年1月11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胡万平,男,汉族,1955年11月17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青国锁,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市万平免烧砖瓦厂,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一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胡万平、被执行人青国锁、被执行人芜湖市万平免烧砖瓦厂银行存款2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鲍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