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继凯与被告管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901号原告黄继凯,江苏省邳州市铁富镇姚庄村2组,居民。被告管烨(曾用名管桦),郯城县重坊镇管前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继凯与被告管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并对被告管烨所有的车牌号为XX311**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管烨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元(账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万元(账户:)予以冻结。二、对被告管烨所有的车牌号为XX311**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开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