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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刘某某,女,农民。被告崔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广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