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刘某某,女,农民。被告崔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广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