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黄勇与王元松、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王元松,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黄勇,男,1970年6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王元松,男,1972年4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陈红,女,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勇与被告王元松、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勇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勇以本案已并入(2015)汀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黄勇与被告王元松、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黄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广素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修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