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秦双友与王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双友,王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民初字第1975号原告秦双友,男,1968年7月5日出生。被告王艮,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原告秦双友与被告王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文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双友、被告王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双友诉称:2011年5月7日,我与王艮签订协议,我组织工人为其承包的龙泉镇矸石山绿化工程种树,期间王艮仅支付我部分款项,尚欠付我97000元,后我找劳动局及发包方,发包方称与其没关系。经调解,王艮为我出具一张借据,确认其借我97000元,并承诺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但之后经我多次索要未果,故我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我97000元。被告王艮辩称:就秦双友关于我雇佣其为我种树的相关事实的陈述我均不认可,因为我向其借款了,所以才向其出具了欠条,但我现在无力支付,同意于2015年年底前支付。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7日,王艮与秦双友以其个人名义签订龙泉镇矸石山绿化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秦双友从王艮处分包龙泉镇矸石山绿化植树工程,主要负责修坑、种树、固定、浇水,每棵树45元,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2012年1月23日,王艮为秦双友出具一份借据,借据载明:王艮本人向秦双友借现金97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未能偿还,王艮自己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王艮为孙刚出具借据确认所借款项,现孙刚要求王艮支付,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秦双友九万七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一十三元,由王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一式两份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文 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