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3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舒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3224号原告:舒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5月1日。被告:严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3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舒某承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秦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