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民初字第3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舒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3224号原告:舒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5月1日。被告:严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3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舒某承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秦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