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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吴某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176号公私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又名二旦,系祁县东观镇东六支村村民,住。2015年3月26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5)第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献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8日晚8时许,被告人吴某在未与树主沟通的情况下,叫上本村康小平,吕爱义,段玉生,王加虎,段连生,在东六支村东河湾陈地将所有权为吕立根,朱江义、段跃强、朱旌智4人共同所有的杨树砍伐58株,采伐蓄积共计16.0193立方米。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晚8时许,被告人吴某在未与树主沟通的情况下,叫上本村的康小平,吕爱义,段玉生,王加虎,段连生,在东六支村东河湾陈地将所有权为吕立根,朱江义、段跃强、朱旌智4人共同所有的杨树砍伐58株,采伐蓄积共计16.0193立方米。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1月29日到祁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自首。另查明,被告人吴某赔偿吕立根,朱江义、段跃强、朱旌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800元。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核���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朱旌智的报案书及侦查机关询问该的笔录,证实2015年1月8日下午15时许,该在东六支村河湾陈南地发现栽种的杨树丢失60株,该树是该和吕立根,朱江义、段跃强四人共同所有。林权证上面写的是吕立根。侦查机关询问吕立根的笔录,证实2002年该和朱江义、段跃强、朱旌智在本村东河湾陈地共同出钱栽了杨树,之后在林业局办理了林权证。后来听朱旌智说是吴某砍伐的树。侦查机关询问朱江义的笔录,证实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该村的治安主任王峰把该叫到正宗昌源河捞面饭店说有事了,到了饭店,王峰说吴某把你们在河湾陈的树砍了,一共卖了8800元,吴某把钱拿出来放到桌子说钱你们分了吧,段跃强把钱拿上,后该找段跃强把该的2200元拿上了。侦查机关询问段跃强的笔录,证实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该村的治安主任王峰给该打电话让到��宗昌源河捞面饭店说有事了,到了饭店,王峰说吴某把你们在河湾陈的树砍了,具体多少方不知道,反正一共卖了8800元,然后吴某把钱拿出来放到桌子说钱你们分了吧,该就把钱拿上,之后就散了。过了几天,朱江义、朱旌智每人拿了2200元。林权证、证实林木所有权权利人吕立根。晋中市林业调查规划院,关于祁县东观镇东六支村采伐林木的勘验报告,勘验结果:采伐林木位于祁县东观镇东六支村。采伐杨树共计58株、蓄积共计16.019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指认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1月29日到祁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投案自首。9、侦查机关询问段连生的笔录,证实2015年1月5日下午5时许,二旦给该打电话说他有些树要砍伐了。让该帮忙。1月6日晚8时许,该到东湾陈地,还有二旦,孝平、玉生、爱义、晓东他们都在,人齐了以后就开始砍伐。一直到晚上10时许,将砍伐的杨树装上孝平的车后,爱义和孝平就开车将树拉走,该等人继续砍伐,快12时的时候孝平开车回到地里继续砍伐,一直到凌晨1时许,将杨树装上车后二旦和孝平开车走了,该等人就回家了。10、侦查机关询问王加虎的笔录,证实2015年1月5日二旦给该打电话说他有些树要砍伐了,在东河湾陈地,说好第二天晚上8点在地里见面。第二天晚上8时许该就去了东河湾陈地、二旦、孝平、玉生、爱义、连生他们都来了地里,就开始砍伐,一致砍伐到凌晨1点多,该就回家了。11、侦查机关询问段玉生的笔录,证实2015年1月5日下午二旦给该打电话说他有些树要砍伐让帮忙,在河东湾陈地,说好1月6日晚8点在地里碰面。第二天晚上8点多该去了东河湾陈地,二旦、孝平、晓东、爱义、连生他们也��来了地里。就开始砍伐,一直砍伐到凌晨1时许,将树装上车后该就回家了。12、侦查机关询问吕爱义的笔录,证实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二旦给该打电话说他有些树要砍伐,让该帮忙,在东河湾陈地。第二天晚8点该去了东河湾陈地,二旦、孝平、晓东、玉生、连生他们也都来到地里,就开始伐,一直砍伐到凌晨1时许,将树装上孝平的车后该就回家了。13、侦查机关询问康小平的笔录,证实一月前,二旦给该打电话说他有些树要砍伐,想用该的汽车帮忙给拉一下,在东河湾陈地。电话里说好第二天晚上8点在地里碰面。第二天晚上该开车去了东河湾陈地,二旦、爱义、晓东。玉生他们也来到地里。就开始砍伐,边砍边装车,一直砍伐到凌晨1时许,将砍完的树装上该的汽车拉到平遥和祁县交界的地方装上河北家的汽车后,该和二旦就回家了。14.赔偿谅解协议及收条,证实吴某在祁县东观镇东六支村将吕立根,朱江义、段跃强、朱旌智4人所有的杨树砍伐。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吴某赔偿四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800元,现4人对吴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不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法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已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吴某作案使用的橘红色油锯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柴富恒审 判 员  贾军涛人民陪审员  王永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郝彩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