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减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罪犯许冬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减字第1201号罪犯许冬,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日作出(2007)包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冬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11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1月,2011年2月,2012年11月减去有期徒刑四年的刑罚执行。刑满日期2019年4月3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于2015年5月8日以罪犯许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认为,罪犯许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2年10月、2013年3月、7月、11月、2014年5月连续记功5次,并评为2013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和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6月7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剑审判员 赵瑞辰审判员 窦 双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徐佳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