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滨执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宝鸡市博伟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宏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博伟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德阳市宏钢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滨执字第0074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博伟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组织机构代码66411750-0。法定代表人李荣宝,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德阳市宏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区。组织机构代码78667693-3。法定代表人谭明兵,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6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市博伟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诉德阳市宏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德阳市宏钢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博伟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货款1768227.60元及利息(另行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0710元,执行费25640元。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通过银行和机动车辆管理所等也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以致该案无法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2564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郭伟涛代执行员 王 巍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