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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徐法迈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徐法迈民初字第17号原告占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琪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恋受,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并生育了一女孩黄某甲。被告婚后性格大变,不关心家庭子女,好逸恶劳,且有赌博恶习,经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不但不听反而殴打原告。原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遂于2012年6月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由于被告殴打原告、赌博的习惯不改,致使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共同生育的女孩黄某甲由原告抚养。原告占某某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原告占某某、被告黄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证明原、被告方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字号为J440825-2010-003698的《结婚证》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证明双方的结婚情况。3、《徐闻县妇幼保健院住院病案首页》、《分娩记录》各一份,证明双方共同生育一女孩的事实。被告黄某某不作答辩,在举证期间内也不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方未作答辩且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09年10月相识后恋爱,2010年7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迈陈镇区租房居住,共同在迈陈圩打工。2011年2月9日生育一女孩黄某甲。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经常因些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致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2月开始,原、被告均到珠海等地打工,孩子由被告父母照顾。在此期间,双方较少联系,致夫妻感情日趋淡化。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相识恋爱,2010年7月5日结婚且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合法婚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婚后初期共同在迈陈圩打工、生活,共同生育了一女孩,是一个稳定、和谐的家庭。由于双方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因为些家庭琐事处理意见不一,发生口角,才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在夫妻关系出现矛盾之后,双方各自分开到外地打,较少联系,致夫妻感情淡化。从双方纠纷原因和婚姻现状看,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增进互相理解,消除互相误解和怨气,双方有和好可能。且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所述,原告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和好有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占某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进助审 判 员  邓 健人民陪审员  麦耿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雷陈成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