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2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卿笃燕与刘建君、无锡奥特净水剂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笃燕,刘建君,无锡奥特净水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2941号原告卿笃燕。委托代理人杨俊辉(受卿笃燕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建君。被告无锡奥特净水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肖张墅村。法定代表人周听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卿笃燕诉被告刘建君、无锡奥特净水剂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卿笃燕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卿笃燕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笃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卿笃燕负担。审判员  陆长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吴 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