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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慧丽与陕西宝鸡众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丽,陕西宝鸡众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王慧丽,女,汉族,1984年11月13日生,陕西省宝鸡市人,个体户,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陕西宝鸡众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组织机构代码68479124-4。法定代表人张永岐,任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渭滨民初字第0193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王慧丽诉陕西宝鸡众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宝鸡众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王慧丽购房款21479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70元,执行费3200元。案件执行中,我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宝鸡众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通过银行和机动车辆管理所等也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以致该案无法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320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郭伟涛代执行员 王 巍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