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申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登封市国土资源局与赵长林、郑州市集华嵘昌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登封市国土资源局,赵长林,郑州市集华嵘昌实业有限公司,登封市少林石材厂,冯江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2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登封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登封市。法定代表人:韩志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九灵,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辉,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长林,男,汉族,l944年5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集华嵘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大冶。法定代表人:王少峥,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登封市少林石材厂,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区。法定代表人:冯江水,该厂厂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冯江水,成年。再审申请人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因与被申请人赵长林、郑州市集华嵘昌实业有限公司、登封市少林石材厂、冯江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登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再审称:1.本案有新的证据即署名为冯江水的情况说明足以推翻原判决。2.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3.本案借款涉嫌犯罪,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本院审查查明:(2014)郑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登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22日就该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在再审复查过程中提交署名为冯江水、日期为2011年5月23日的情况说明一份,经查阅本案卷宗,在一审庭审中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已提交该证据并经当事人当庭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登封市国土资源局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综上,登封市国土资源局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登封市国土资源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张运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