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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5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朋福、王连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516-3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14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胥彦华,男,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张朋福,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连英,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乃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成道,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修云昌,男,汉族,农民。(2014)聊东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己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权47000元,实际履行0元,尚欠债权4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东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李本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