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与刘永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1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住所地:罗定市泷州南路46号。负责人何棋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贤,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船步支行主任。委托代理人彭灿生,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船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刘永裕,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诉被告刘永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谢宇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张宇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