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康某与胡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曹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693号申请人康某委托代理人胡某被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某某偿还申请人康某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利息从2012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胡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执行人曹某某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我院提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法执字第0069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贾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