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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冯垚与天津福丰达动漫游戏制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垚,天津福丰达动漫游戏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冯垚,。被执行人:天津福丰达动漫游戏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A座502-61。法定代表人:王琦。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新区劳仲案字(2014)第697号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垚与被执行人天津福丰达动漫游戏制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天津福丰达动漫游戏制作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新区劳仲案字(2014)第69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明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田 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