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横法执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樊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693号申请人西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被执行人樊某,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横山县波罗镇鲍渠则村108号,身份证号61272419760622041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日作出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7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樊某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某公司欠款483173元;案件受理费8548元、公告费400元及执行费7280元,由被执行人樊某负担。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且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调查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法执字第0059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贾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