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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吕生龙与程汉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生龙,程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216-1号申请人吕生龙,男,1970年07月0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被申请人程汉海,男,1972年0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程汉海所有的鲁M×××××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015年6月5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程汉海所有的鲁M×××××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高向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张莲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