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吕生龙与程汉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生龙,程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216-1号申请人吕生龙,男,1970年07月0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被申请人程汉海,男,1972年0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程汉海所有的鲁M×××××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015年6月5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程汉海所有的鲁M×××××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高向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张莲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