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岳波申请执行黄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岳波。被执行人黄威。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岳波申请执行黄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岳波与被执行人黄威达成了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25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黄威未按和解协议自动履行,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任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