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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法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叶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叶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153号申请人常某某。被执行人叶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叶某某、杨某(2014)横民初字第0005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叶某某、杨倩偿还申请人常某某贷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从2012年11月3日起算至旅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015元及执行费17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叶某某于2014年3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7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且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法执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贾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