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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法执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韩某、张某某、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张某某,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654号申请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常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张某某、常某某(2014)横民初字第0021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韩某偿还申请人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利息从2012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张某某、常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580元由被执行人韩某、张某某、常某某负担。申请人王某某于2014年11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且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调查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法执字第0065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贾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