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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农行阳西县支行与许洪、许宗样借款合同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许洪,许宗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住所地:阳西县。负责人:梁章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许洪,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被执行人:许宗样,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许洪、许宗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阳西法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洪、许宗样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国土、房管、车管、银行等职能部门,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许洪、许宗样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西法执字第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文政审 判 员  王小湖代理审判员  谢镓骏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刚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