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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与宋国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宋国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孙虹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超,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国山,男,汉族。住山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国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国山自行协商,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匡建玲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刘振堂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