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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遵化市康利氧气厂与被执行人夏勇、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化市康利氧气厂,夏勇,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412号申请人遵化市康利氧气厂。法定代表人:李久龙,职务:厂长被执行人夏勇。被执行人才军。申请人遵化市康利氧气厂与被执行人夏勇、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韩长波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李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