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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贾久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贾久民,张涛,张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住所地,淄川区淄城路560号。被执行人:贾久民。被执行人:张涛。被执行人:张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被执行人贾久民、张涛、张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川商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川商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荣德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朱守村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王成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