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民终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雪立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安光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王雪立,安光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1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焕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雪立,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光东,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雪立、安光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按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20.00元,减半收取260.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绛帼审 判 员 郭东辉代理审判员 胡晓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董迎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