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龚婉申请执行李祥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婉,李祥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76号申请人龚婉,女,汉族,现住成都市。被执行人李祥意,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我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龚婉与被执行人李祥意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城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案件后,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进行了调查:向银行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存款;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申请人提供不了其它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人身下落。本案的标的70000元未执行到位。我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于2015年5月22日组织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合议,合议庭审查之后认为,该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我院做出的(2013)城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龚婉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坚参曲达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唐曲央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