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黄州调确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晓东、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东,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鄂黄州调确字第00037号申请人王晓东。委托代理人王新高,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68952-5。法定代表人陈宗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胜桥。申请人王晓东、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同日受理了本案,并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查明,2013年2月份,申请人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因资金困难,向公司内部职工借款并承诺一年内偿还。2013年2月1日,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向王晓东借款585000元并出具借据。现还款期限已届满,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未偿还,酿成纠纷。经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于2015年5月2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截止2015年2月止,申请人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下欠申请人王晓东借款585000元并承担借款的约定利息95550元,本息合计:680550元,由申请人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晓东支付。二、付款期限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前。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晓东、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瑛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陈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