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行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上蔡县新兴家具厂与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新兴家具厂,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贾中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初字第57-1号原告上蔡县新兴家具厂。负责人王喜成,该厂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周民立,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惠超,上蔡县房产所职工。第三人贾中义,男,56岁,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王发群,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原告上蔡县家具厂诉被告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贾中义颁发上籍字2012001581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以本案应以另一个行政案件判决结果为依据为由,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以本案应以另一个行政案件判决结果为依据为由,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本案诉讼。二、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海军审判员 冯晓霞审判员 杨贺炜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谢亚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