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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董某与施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810号申请执行人:董某,女,194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施某,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施某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施某已主动履行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07)怀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07)怀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支立好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庞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