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0032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2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方仲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