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执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0032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2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方仲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