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某砖厂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尚某某,姚某,姚某某,横山县某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120号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尚某某。申请人姚某申请人姚某某被执行人横山县某砖厂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劳仲案字(2013)1号裁决书,于2014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横山县顾兴庄砖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横山县顾兴庄砖厂支付申请人工资21612元;被执行人顾兴庄砖厂支付申请人伙食费12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且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调查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法执字第00120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贾鹏杰